公章管理辦法
公章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一、公章的保管
公章應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,未經批準其他人員不得動用。專管人員也不得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。
公章專管人員因事、病、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,辦公室應指定人員代管,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,交代用印注意事項。
公章專管人員調離時,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。
二、公章的使用

使用印章應堅持“先批準、后用章”的原則。批準人應當在公文送審稿或用章資料原件上簽字。事情特急而批準人又無法簽字的,經請示批準人同意后,可先加蓋單位公章,同時將蓋章后的材料復印備存,并注明請示人、請示時間,事后補辦簽字手續。
單位領導名章、業務章、辦公室等處室印章,經處室分管領導或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后用章。其中,對外用章,須經分管領導批準;對內可由處室主要負責人批準。因專項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,須經專項工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用章。
使用公章時,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,經相關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使用,并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。
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,如因特殊需要,須經相關領導批準,并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,用后立即帶回。
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、空白紙張、空白單據等。如遇特殊情況時,必須經相關領導同意。
三、公章的規格和制發
公章的規格和制發應符合相關規定,如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、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、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(局)的印章等,都有明確的規格和制發要求。
四、公章的法律責任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等法律規定,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,違反規定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。
總的來說,公章管理辦法旨在確保公章的安全、合法和有效使用,防止公章被濫用或盜用,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。同時,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和優化管理辦法,以適應公司發展的需要。

